約拿單·愛德華茲(Jonathan Edwards) 文集

4 品格與倫理 · 不誠實 · biblesupport.com
第零章 導言與主題
不誠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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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與不義之罪 喬納森·愛德華滋 (1703-1758)

日期:1740年7月。

「不可偷盜。」 — (出 20:15)出 20:15

主題:未經鄰舍同意,不義地侵佔其財產,為第八條誡命所禁止。

這是十誡之一,構成上帝所啟示之人性職責的總綱。上帝在曠野中藉摩西向以色列子民多次啟示,但十誡中的啟示是主要的。其他大多數啟示包含儀式性或司法性律法;但此處包含道德律。其他大多數律法是針對猶太民族的;但此處是約束全人類的律法總綱。那些律法將持續到基督降臨並建立基督教會為止。這些律法具有永恆的約束力,並將持續到世界末日。上帝藉摩西和先知在各處都表明,祂對這些誡命的職責遠比對任何儀式性律法的禮儀更為重視。

這些誡命是在西奈山頒布的,早於任何儀式性或司法性律法。它們是從火中發出的大聲音所傳達的,使營中所有百姓都顫抖,隨後被刻在石版上,存放在約櫃中;第一塊石版包含前四條誡命,教導我們對上帝的職責;第二塊石版包含後六條誡命,教導我們對人的職責。第一塊石版職責的總綱包含在基督所說的律法中第一條也是最大的誡命中;(太 22:37)太 22:37,「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第二塊石版所要求職責的總綱,是基督所稱的第二條誡命,與第一條相似;第39節((太 22:39)太 22:39),「其次也相倣,就是要愛人如己。」

在律法第二塊石版的誡命中,第一條(即十誡中的第五條)是指對鄰舍應有的尊榮;第二條是指其生命;第三條是指其貞潔;第四條是指其財產;第五條是指其名譽;第六條也是最後一條是指其財產和總體享用。我現在要強調的是關於鄰舍財產的誡命,它是第二塊石版中的第四條誡命,也是全部十誡中的第八條。在此,我將以誡命本身,即十誡中呈現的文字,作為我的主題:由於誡命的文字形式是禁令,禁止某種罪行。因此,我將特別探討這條誡命所禁止的是什麼。這條誡命所禁止的罪行稱為偷盜;然而,我們不能合理地將其僅理解為在更普通和嚴格意義上稱為偷盜的行為。但這條誡命所禁止的不義,可以概括地表達為:未經鄰舍同意,不義地侵佔其財產。

經文無疑包含如此多的內容;然而,這比「偷盜」一詞在普通用法中所暗示的要廣泛得多;「偷盜」僅指在未經他人同意或知情的情況下,秘密地從其佔有中取走屬於他人的東西。但十誡不應局限於文字的最嚴格意義,而應以廣泛的理解來解釋,以包含所有屬於該性質或種類的事物。因此,基督責備法利賽人對第六條誡命的解釋,(太 5:21-22)太 5:21-22;以及他們對第七條誡命的解釋;見(太 5:27-28)太 5:27-28;由此可見,誡命不應被理解為僅禁止那些在最嚴格意義上明確提及的個別罪行;而是所有其他同性質或同種類的事物。因此,這條誡命所禁止的是所有不義地侵佔鄰舍財產的行為。在此可以觀察到,不義地侵佔鄰舍財產有兩種方式:可以是扣留屬於鄰舍的東西,也可以是從他那裡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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